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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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镇下水道污水的水质要求、取样与监测。
CJ343-2010
1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3.1 污水
4
3.2 城镇下水道
4
3.3 排水户
4
3.4 一级处理
4
3.5 二级处理
4
3.6 再生处理
5
4 要求
5
4.1 一般规定
5
4.2 水质标准
5
5 取样
7
5.1 取样
7
5.2 检测
7
4 要求
4.1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和物质。
4.1.2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物质和有害气体、蒸汽或烟雾。
4.1.3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等物质和排入易凝聚、沉积、造成下水道堵塞的污水。
4.1.4 本标准未列入的控制项目,包括病原体、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4.2.1 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见表1。
a)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等级的规定。
b)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等级的规定。
c)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等级的规定。
4.2.2 下水道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不得低于C等级的要求,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执行国家现行污水排放标准。
5.1.1 总泵、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以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1.2 排水户的排水口应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应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对重点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水温、pH、COD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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