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4-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1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6.2.1 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二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2.2 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表6.2.2评定等级。
6.2.3 混凝土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 当结构构件的构造合理,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a级;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b级;当结构构件的构造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根据其不符合的程度评为c级或d级。
2 当预埋件的锚板和锚筋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经检查无变形或位移等异常情况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3.3.1条原则评为a级或b级;当预埋件的构造有缺陷,锚板有变形或锚板、锚筋与混凝土之间有滑移、拔脱现象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3.3.1条原则评为c级或d级。
3 当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和使用要求时,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3.3.1条原则评为a级或b级;当节点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不当,有局部拉脱、剪断、破损或滑移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3.3.1条原则评为c级或d级。
4 应取本条第1、2、3款中较低等级作为构造和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
6.3.1 钢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包括构造和连接)项目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3 钢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抗力R和作用效应S及结构重要性系数γ0按表6.3.3评定等级。在确定构件抗力时,应考虑实际的材料性能和结构构造,以及缺陷损伤、腐蚀、过大变形和偏差的影响。
6.4.1 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4.2 砌体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承载能力的校核结果按表6.4.2的规定评定。
6.4.3 砌体构件构造与连接项目的等级应根据墙、柱的高厚比,墙、柱、梁的连接构造,砌筑方式等涉及构件安全性的因素,按下列规定的原则评定:
a级:墙、柱高厚比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连接和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b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但不超过10%;或连接和构造局部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但不影响构件的安全使用;
c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但不超过20%;或连接和构造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已影响构件的安全使用;
d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且超过20%;或连接和构造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已危及构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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