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7-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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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9
2 基本规定
10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11
3.1 一般规定
11
3.2 废物箱
11
3.3 垃圾收集点
12
3.4 公共厕所
12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16
4.1 一般规定
16
4.2 垃圾收集站
17
4.3 垃圾转运站
17
4.4 垃圾、粪便码头
18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20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1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21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23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23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23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24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24
附录A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25
本标准用词说明
27
引用标准名录
28
附:条文说明
29
1 总则
32
2 基本规定
33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4
3.1 一般规定
34
3.2 废物箱
34
3.3 垃圾收集点
35
3.4 公共厕所
36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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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0
4.2 垃圾收集站
41
4.3 垃圾转运站
42
4.4 垃圾、粪便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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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4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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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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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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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48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48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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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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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3.4.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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