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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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基本规定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 总则
7
2 基本规定
8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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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9
3.2 垃圾收集点
9
3.3 公共厕所
10
3.4 化粪池
12
3.5 废物箱
12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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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垃圾收集站
14
4.2 垃圾转运站
14
4.3 垃圾、粪便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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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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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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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垃圾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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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贮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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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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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20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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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20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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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车辆清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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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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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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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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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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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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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²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7.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缸,非机动牵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 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² 的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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