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74-201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现行
资源类型:行业标准
发布日期:2018-12-18
实施日期:2019-05-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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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CJJ274-2018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2
4 臭气收集系统
14
4 1 臭气收集系统建设
14
4 2 臭气收集系统运行操作
18
5 集中除臭系统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化学吸收式除臭
20
5.3 生物除臭
21
5.4 吸附除臭
23
5.5 其他方式除臭
23
5.6 集中除臭系统运行操作
24
6 除臭剂喷洒除臭
27
7 垃圾填埋场除臭
28
7.1 填埋场除臭设施与措施
28
7.2 填埋作业及填埋场管理的臭气控制
28
7.3 填埋气体臭气控制
29
7.4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的臭气控制
29
8 监测与控制
31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引用标准名录
33
附: 条文说明
35
1 总则
37
3 基本规定
38
4 臭气收集系统
43
4.1 臭气收集系统建设
43
4.2 臭气收集系统运行操作
48
5 集中除臭系统
50
5.1 一般规定
50
5.2 化学吸收式除臭
51
5.3 生物除臭
53
5.4 吸附除臭
56
5.5 其他方式除臭
57
5.6 集中除臭系统运行操作
58
6 除臭剂喷洒除臭
61
7 垃圾填埋场除臭
62
7.1 填埋场除臭设施与措施
62
7.2 填埋作业及填埋场管理的臭气控制
63
7.3 填埋气体臭气控制
64
7.4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的臭气控制
65
8 监测与控制
66
4.1.20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
4.2.8 对于长期堆放和储存生活垃坡、有机易腐垃圾及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在启动风机收集臭气前,应测试臭气中的甲烷浓度,当甲烷浓度超过1.25% 时,应先进行通风,并应使甲烷浓度降低至1.25% 以下时,方可启动风机。
5.1.6 当所处理臭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爆炸浓度范围肘,不得采用易于引起臭气爆炸或爆燃的除臭工艺。
5.6.4 除臭设备检修前必须停止运行,并应先排除内部气体,通入空气,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设备内部检修。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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