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32-2010: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1-10-01
废止日期:2019-12-01
入库日期: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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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分6 章和1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钢铁企业主流程设计节能技术、钢铁企业辅助设施设计节能技术、钢铁辅助生产企业设计节能技术等。
GB50632-2010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基本规定
14
4 钢铁企业主流程设计节能技术
16
4.1 原料准备
16
4.2 烧结
17
4.3 球团
19
4.4 焦化
21
4.5 高炉炼铁
23
4.6 炼钢
25
4.7 金属压力加工
32
5 钢铁企业辅助设施设计节能技术
50
5.1 工业炉窖
50
5.2 燃气
52
5.3 电力
54
5.4 给排水
56
5.5 热力
58
5.6 采暖通风除尘
60
5.7 总图运输
63
5.8 机修
65
5.9 检化验
66
6 钢铁辅助生产企业设计节能技术
68
6.1 采矿
68
6.2 选矿
72
6.3 铁合金
74
6.4 耐火材料
75
6.5 碳素制品
77
6.6 石灰
79
附录A 常用的能源热值和折标煤系数
81
本规范用词说明
84
引用标准名录
85
附:条文说明
87
1 总则
92
2 术语
94
3 基本规定
95
4 钢铁企业主流程设计节能技术
96
4.2 烧结
96
4.3 球团
98
4.4 焦化
99
4.5 高炉炼铁
102
4.6 炼钢
103
4.7 金属压力加工
107
5 钢铁企业辅助设施设计节能技术
110
5.1 工业炉窖
110
5.2 燃气
112
5.3 电力
114
5.4 给排水
116
5.5 热力
117
5.6 采暖通风除尘
120
5.7 总图运输
122
5.8 机修
124
6 钢铁辅助生产企业设计节能技术
125
6.1 采矿
125
6.2 选矿
128
6.3 铁合金
128
6.4 耐火材料
129
6.5 碳素制品
130
6.6 石灰
132
3.0.3 钢铁企业设计,必须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适时淘汰高能耗工艺和高能耗设备;不得采用行业限制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国家、行业限制淘汰的高能耗落后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3.0.6 新建或改造工程节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3.0.10 钢铁企业设计必须加强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水平,必须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耗低、二次能源回收利用率高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与措施,应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消耗。二次能源回收利用应实现高质高用、梯级利用、能级匹配。
4.4.7 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法熄焦装置。
4.5.17 新建或改造高炉应采用高压操作,必须同步配套建设高炉煤气余压回收利用装置。
4.5.20 剩余高炉煤气必须回收利用。
4.5.21 新建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
4.6.15 新建或改造转炉炼钢厂或车间,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的净化、回收、利用系统,必须回收利用高温烟气的余热。
4.6.18 转炉车间严禁再建化铁炉供铁水炼钢。
4.6.19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严禁采用混铁炉储存铁水及铁水分包工艺。
5.2.1 新建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必须同步设计煤气回收装置。
5.2.3 钢铁企业必须设置与生产相匹配的煤气储气柜。
5.2.12 钢铁企业应设置与生产相匹配的氧气、氮气和氩气储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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