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12-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2.0.1 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必须实施封场工程。
2.0.7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3.0.1 填埋场整形与处理前,应勘察分析场内发生火灾、爆炸、垃圾堆体崩塌等填埋场安全隐患。
4.0.1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设置填埋气体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应保持设施完好和有效运行。
4.0.5 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空气中的甲烷气体含量超过5%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4.0.8 在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钻井、井安装、管道铺设及维护等作业中应采取防爆措施。
5.0.1 填埋场封场必须建立完整的封场覆盖系统。
6.0.6 填埋场内贮水和排水设施竖坡、陡坡高差超过1m时,应设置安全护栏。
6.0.7 在检查井的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入检查井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用品。
7.0.1 封场工程应保持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的设施完好和有效运行。
7.0.4 渗沥液收集管道施工中应采取防爆施工措施。
8.0.6 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应有专人负责指挥调度车辆。
8.0.17 封场作业区严禁捡拾废品,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
8.0.18 封场工程施工和安装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 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2 封场工程各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应要求。
9.0.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禁止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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