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7-12-05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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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 目录
- 产品信息
- 变更信息
GB18597-2001 
	                            		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4 
	                            		2 引用标准 
	                            		4 
	                            		3 定义 
	                            		4 
	                            		4 一般要求 
	                            		4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5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6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6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6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标准的附录) 
	                            		7 
	                            		附录B(提示性附录) 
	                            		9 
                            	
                            	
                            		该文本内容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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