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58-201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6-06-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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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GB51128-2015
1
1 总则
10
2 缩略语
11
3 通信线路网
12
3.1 通信线路网的构成
12
3.2 通信线路网的设计
13
4 光电缆及终端设备的选择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光缆的选择
17
4.3 电缆的选择
19
4.4 终端设备的选择
20
5 通信线路路由的选择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光缆路由的选择
22
5.3 电缆路由的选择
22
6 光缆线路敷设安装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直埋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5
6.3 管道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8
6.4 架空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9
6.5 水底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34
6.6 光缆接续、进局及成端
39
6.7 硅芯塑料管道敷设安装要求
41
6.8 光缆交接箱安装要求
45
6.9 光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46
7 电缆线路敷设安装
48
7.1 一般规定
48
7.2 埋式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49
7.3 管道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49
7.4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50
7.5 交接区安装要求
52
7.6 配线区安装要求
54
7.7 迸局电缆
56
7.8 电缆接续
56
7.9 电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58
8 光电缆线路防护
60
8.1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危险影响
60
8.2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干扰影响
61
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64
8.4 光(电)缆线路其他防护
65
9 局站站址选择与建筑要求
66
9.1 站址选择原则
66
9.2 建筑要求
66
本规范用词说明
68
引用标准名录
69
附:条文说明
70
6.4.8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4.8-1的规定。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应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表6.4.8-2的规定。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4.8-3的规定。
注:1 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 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 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和接触网的上方位置。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4.8条的有关规定。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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