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28-2015:钢铁企业煤气存储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3.2 煤气混合站应布置在室外,严禁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1 煤气加压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煤气加压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4.2 煤气加压站与铁路、道路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2的规定。
注:1 明火地点指室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化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本表中煤气加压站内的建(构)筑物不含煤气管道和管廊。
3 当煤气加压站为甲类厂房时,与企业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0m。
4 当煤气加压站为甲类厂房时,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为电杆高的1.5倍。
5.1.7 煤气净化系统供水主管严禁与净化系统无关的用户相接。
5.4.2 转炉煤气电除尘净化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电除尘器进口应设氧含量连续检测装置,当转炉煤气含量大于或等于1%时,应自动切断高压电源;
8.1.11 煤气管道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5Kpa与煤气计算压力1.2倍的最大值,且不得小于30Kpa。
8.2.6 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0%的煤气管道严禁埋地敷设。
8.2.10 煤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8.4.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置隔断装置、调压设施、自动点火设施、燃烧设施、防回火设施和灭火设施等。
7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燃烧器3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8.4.2 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碟阀、闸阀和球阀等单独使用时不应作为隔断装置,应与U型水封、盲板阀或盲板等其中之一组合使用作为隔断装置。
8.4.3 煤气计算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煤气管道应采用水封式自动排水器,排水器宜为防泄漏型。煤气计算压力大于0.05MPa的煤气管道宜采用手动排水器或自动排水密封罐。煤气管道排水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不得共用一个排水器。
8.4.7 煤气放散管应分别设置,除放散气集中处理外,严禁将两个或多个放散管连通。
8.4.10 煤气管道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5KPa与煤气计算压力1.2倍的较大值,且不得小于20KPa。
9.6.1 煤气储配站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6.1中的规定。
注:当混合煤气爆炸下限小于10%时,混合煤气加压机房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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