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78-2015: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9-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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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外因火灾防治、内因火灾防治、井下火灾检测及监控、防灭火设施及器材等。
GB51078-2015
1
1 总 则
10
2 术语和符号
11
2.1 术语
11
2.2 符号
12
3 外因火灾防治
15
3.1 一般规定
15
3.2 电气火灾预防措施
15
3.3 其他火灾预防揩施
17
4 内因火灾防治
20
4.1 一般规定
20
4.2 灌浆
21
4.3 注氮
24
4.4 喷施阻化剂
27
4.5 灌注三相泡沫
27
5 井下火灾检测及监控
29
5.1 观测点设置及仪器配备
29
5.2 监测监控
29
5.3 束管监测系统
30
6 防灭火设施及器材
31
6.1 井下防灭火器材
31
6.2 消防材料库及器材配备
32
附录A 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主要器材配置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39
引用标准名录
40
附:条文说明
41
3 外因火灾防治
44
3.1 一般规定
44
3.2 电氧火灾预防措施
46
3.3 其他火灾预防措施
47
4 内因火灾防治
49
4.1 一般规定
49
4.2 灌浆
50
4.3 注氮
55
4.4 喷施阻化剂
59
4.5 灌注三相泡洙
60
5 井下火灾检测及监控
62
5.1 观测点设置及仪器配各
62
5.2 监测监控
62
5.3 束管监测系统
63
6 防灭火设施及器材
64
6.1 井下防灭火器材
64
6.2 消防材料库及器材配备
65
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2.1 井下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3.2.4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必须分挂在巷道两侧。
3.3.3 井下瓦斯抽采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泵站硐室必须独立通风。
4.1.2 矿井防火设计应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治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并必须建立火灾监测系统。
4.3.1 采空区注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应小于97%。
2 注氮后采空区惰化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惰化氧浓度不应大于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且含氧量不得大于7%;
2)惰化灭火氧浓度不应大于3%;
3)惰化抑制瓦斯爆炸氧浓度应小于12%。
5.2.1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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