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54-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4-01-09
实施日期:2014-08-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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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l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基本规定
13
4 总体设计
14
4.1 规模划分
14
4.2 主要设计内容
14
4.3 技术装备要求
15
5 总平面布置
16
5.1 场地选择
16
5.2 总图设计
16
5.3 厂区道路设计
17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18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18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18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20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21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23
8.1 预处理系统
23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24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24
9 环境保护
26
9.1 一般规定
26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26
9.3 异味处置及烟气排放
26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27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28
10.1 一般规定
28
10.2 安全生产
28
10.3 劳动保护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附: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6
2 术语
38
3 基本规定
39
4 总体设计
41
4.1 规模划分
41
4.2 主要设计内容
41
4.3 技术装备要求
41
5 总平面布置
43
5.1 场地选择
43
5.3 厂区道路设计
43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44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44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44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46
7.1 一般规定
46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46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46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48
8.1 预处理系统
48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49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50
9 环境保护
52
9.1 一般规定
52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53
9.3 异味处置及烟气排放
54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55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56
10.1 一般规定
56
10.2 安全生产
56
10.3 劳动保护
56
3.0.3 生活垃圾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垃圾。
8.3.7 焚烧产生的灰渣不得作为混合材进入水泥粉磨系统。
9.1.5 分选处置工艺的可燃性垃圾组分、直接处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化气、烟气必须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850℃以上的区域投入。投入区域温度高于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1s;投入区域温度在850℃~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2s。
9.2.3 需排放的渗滤液及污水必须进行处理,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
9.3.5 烟气净化工艺收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收尘设备必须选用袋式收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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