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3-20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4.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5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4.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4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5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5.1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电话呼入线路:
1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5.11.2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
3 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连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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