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3.2 配电柜(箱、屏)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20mm。
5.2.4 当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距带电部位距离不得小于200mm,且必须加装绝缘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5.3.3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6.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6.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
6.2.11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7.1.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
1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3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钢灯杆、金属灯座、I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其他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2.2 当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3.5mm;角钢应采用L50mm×50mm×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0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l0mm,埋深不小于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5m。
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3 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8.4.7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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