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2.2.6 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 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 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2.2.10 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应在拉线上下加装绝缘子,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
2.3.8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3.17 引流线、引下线与相邻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缝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300mm; 低压不应小于150mm。
2.3.18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架构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200mm;低压不应小于100mm。
3.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3.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穿管敷设。
3.2.13 交流单相电缆单根穿管时,不得用铜管或铁管。
5.3.5 配电柜(箱、盘)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表5.3.5 的规定。屏顶上小母线不同相或不同极的棵露载流部分之间、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12mm, 爬电距离不得小于20mm。
6.1.2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
1 变压器、配电柜(箱、盘)等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3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配电和路灯的金属杆塔;
5 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6.1.3 不得利用蛇皮管、裸铝导线以及电缆金属护套层做接地线,接地线不得兼做他用。
6.2.3 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钱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6.3.5 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当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10mm ,扁钢不得小于4X25mm ,角钢厚度不得小于4mm。
7.4.6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我也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