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98-2010: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0 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并应建立安全机构和卫生保健系统。
5.2.1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
5 采矿场必须具有安全稳定的最终边坡。
5.4.1 台阶高度应根据开采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挖掘机或装载机采装时,爆堆高度不应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6.3 矿山爆破安全警戒线应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等确定。除抛掷爆破外,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大块矿岩时,裸露药包爆破法应为400m,浅孔爆破法应为300m。
2 浅孔爆破应为200m,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应小于300m。
3 深孔爆破不应小于200m。
4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在以上最小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再增大50%。
6.3.12 溜井——平硐开拓运输系统,必须设有能通达地表的通风巷道(或斜井)以及通风排尘系统。
7.3.11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撕裂、打滑、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对易发生逆转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逆转的安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止超速和飞车的安全装置。
8.1.2 废石场场址的选择应与采矿设计同步进行,具备内部排弃条件时宜选择内部废石场。当选择外部废石场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2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等作为废石场。
8.2.4 废石场应整体均衡推进,卸载平台边缘必须设置安全车挡。安全车挡的高度不应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1/2倍,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分别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倍。
11.1.7 矿山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点接地(TT)系统和中性点与地隔离(IT)系统的高低压(50V以上,下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的低压(0.4KV)侧装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
11.4.7 炸药库应采取自然通风降温和防潮措施,并应保证净空高度;同时应设置通风地板和架空隔热屋面,严禁设置通风机等电气和机械设备。
13.2.1 在采矿场边坡顶部附近严禁设置各种类型的堆场、废石场、建筑物或构筑物。
13.2.11 凹陷开采露天矿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供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出入口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
13.2.12 矿山破碎及胶带机输送系统所有运转设备外露的旋转部分且距地面高度小于2.5m的部分,均必须加装安全罩或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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