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35-2007: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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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2.1.5 厂址标高必须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加0.5m(山区加0.5~1m),当不能满足时,厂区必须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可靠的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必须为设计内涝水位加0.5m;位于山区的厂址,必须按100年一遇的山洪设计防、排山洪的设施。
3.2.3 燃油贮罐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远离明火及架空供电线路的安全地段,且不得影响厂区周围地段安全。
2 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防止油液流入江河。
3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应在周围设置墙高为1.6~2m的非燃烧体的区域围墙。
5.2.6 熔窑应符合下列要求:
8 烧煤气熔窑的烟道,必须有煤气换向防爆措施。
5.3.7 锡槽钢结构设计,必须保持槽体在升温和降温时的强度、平整度,并与锡槽前后端连接的设备协调一致。
5.3.10 锡槽槽底必须有可靠的冷却设施。
5.8.3 成形系统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 保护气体配气室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二级。用电要求应为防爆1区。
6.2.5 浮法联合车间供泊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4 中间油罐内油温严禁超过90℃,罐上应设有油温指示和报警,液面指示和报警及溢流口等。
6.3.5 调压配气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调压配气室必须设过滤、调压装置及安全切断装置。
4 配气室内的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5 调压配气室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二级。用电要求应为防爆1区。
7.2.2 主要分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确定设计容量时,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温度、湿度的影响。
8.1.2 平板玻璃工厂的供电电源不应少于两个,并应从地区电网引入,必要时,可在厂内设自备发电站。从地区电网引入的电源必须有一个为专用线路。两个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2 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必须不同时受到损坏,并必须有一个电源能继续供电。
8.3.2 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以及可能出现火灾危险环境,其爆炸和火灾危险区级的划分、包含范围和电力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与关规定。
17.2.10 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可爆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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