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22-2008: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2.1 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4.10.2 池底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水口数量应满足循环水流量的要求,每座游泳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回水口的位置应使各给水口水流均匀一致;
3 回水口应采用坑槽形式,坑槽顶面应设格栅盖板并与游泳池底表面相平;格栅盖板、盖座与坑槽之间应固定牢靠,紧固件应设有防止伤害游泳者的措施;
4 回水口格栅盖板开口孔隙的宽度不应大于8mm,且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6.1.1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车水消毒工艺。
6.2.2 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或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上。
6.3.5 采用氯气消毒时,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到游泳池循环进水管道中的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9.1.1 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空气制波和喷水制波装置。
13.6.4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4.2.2 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撤离游泳者,关闭游泳池;
2 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
3 采用10㎎/L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处理;
4 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滥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5 投加混凝剂对池水过滤6个循环周期后,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排水管道;
6 检测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并应使其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7 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部位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 本条第1款至第7款处理完成后,应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确认合格,并同意重新开放时,方可正式重新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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