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9-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4 煤炭洗选工程应合理利用资源,推广洁净煤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动力煤应加工后销售。稀缺煤种必须实行保护性加工利用。
2.0.3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来煤时,从井口或受媒仓到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矿井最大提升能力一致。
2 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1.50;当采用翻车机卸煤时,配(原)煤仓前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3 在配(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力的基础上,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
2.0.5 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
4.3.2 破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置除铁装置。
5.1.4 入选原煤的可选性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可选性评定方法》GB/T 16417划分。
5.1.6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对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的代表性进行评述。当筛分、浮沉试验资料代表性不足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使其接近生产实际:
1 参照邻近煤矿、选煤厂的实际生产情况调整。
2 根据煤田地质报告、采煤方法、运输提升方式等因素调整。
5.1.7 选煤方法应根据原煤性质(如粒度组成、密度组成、可选性、可浮性、硫分构成及其赋存特性、矸石岩性 )、产品要求、分选效率、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等相关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3.9 分选每吨煤的磁铁矿粉技术耗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块煤:<0.8kg;
混煤、末煤:<2.Okg。
5.4.4 浮选机前应设调浆(搅拌、矿化等)设施或装置。
6.2.3 干燥车间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4 干燥后的产品运输及转载处,必须设置密闭罩并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
6.2.5 干燥车间按干燥设备的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7.1.5 选煤厂内的生产废水应汇集并送入煤泥水系统,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7.3.1 选煤厂必须设置事故煤泥水处理环节。
9.0.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和灰渣应进行处理,必须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12.0.19 选煤厂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投资强度不得小于项目所在城市、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14.1.1 选煤厂供电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
14.2.6 原煤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地点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采取了有效可靠的防尘、防爆措施时,应采用防尘型或封闭型电气设备。
2 当防尘、防爆措施的有效性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4.4.1 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
计。下列建(构)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设施 :
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并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与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构)筑物;
3 浮选药剂库;
4 加盖的储煤场;
5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平均雷暴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14.4.2 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雷电波入侵的设施。必要时,还应有防雷击电磁脉冲保护和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
14.4.5 浮选系统输油管道及贮油罐应良好接地,贮油罐应设环形接地体。
15.1.1 当选煤厂采用地下水做水源时,必须有经过审批的水源勘察资料。当采用地表水做水源时,应有详实可靠的水文资料。
15.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选煤厂原煤、干煤产品(除矸石外)的储存、运输、生产、干燥部位和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原煤和干煤产品输送栈桥与其相连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应设消防水幕。
16.2.3 原煤仓、精中煤仓应设事故自然排风装置;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
16.2.5 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应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17.1.5 建筑物与构筑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外,各车间的生产类别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还应符合表17.1.5的规定。
17.1.6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梯不封闭;
3 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运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庋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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