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废止日期:2019-04-01
入库日期: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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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GB50337-2003
1
1 总则
7
2 术语
9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公共厕所
10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12
3.4 废物箱
12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13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
14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15
4.4 粪便处理厂
16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6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
16
4.7 生活垃圾堆肥厂
17
4.8 建筑垃圾填埋场
17
4.9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17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18
5.1 车辆清洗站
18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18
5.3 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18
5.4 洒水车供水器
19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20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22
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条文说明
25
1 总则
27
2 术语
30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3.1 一般规定
31
3.2 公共厕所
31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34
3.4 废物箱
36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6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8
4.1 一般规定
38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
38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4.4 粪便处理厂
41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2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
43
4.7 生活垃圾堆肥厂
44
4.8 建筑垃圾填埋场
44
4.9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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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46
5.1 车辆清洗站
46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46
5.3 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47
5.4 洒水车供水器
47
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 的指标。
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
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
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
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
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
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
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
高不得小于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l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
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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