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4-06-18
实施日期:2004-12-01
废止日期:2014-06-01
入库日期: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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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 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1 总则
8
2 术语
9
3 一般规定
15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15
3.2 照明光源选择
15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6
3.4 照明节能评价
18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19
4.1 照度
19
4.2 照度均匀度
20
4.3 眩光限制
21
4.4 光源颜色
22
4.5 反射比
22
5 照明标准值
23
5.1 居住建筑
23
5.2 公共建筑
23
5.3 工业建筑
29
5.4 公用场所
36
6 照明节能
38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38
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43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44
7.1 照明电压
44
7.2 照明配电系统
44
7.3 导体选择
46
7.4 照明控制
46
8 照明管理与监督
48
8.1 维护与管理
48
8.2 实施与监督
48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49
附录B 眩光值(GR)
53
本标准用词说明
55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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