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
续表3.1.3-1
续表3.1.3-1
表3.1.3-2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
3.2.1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里)所存放的黑火药、烟火药、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4.4.1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燃放试验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4.4.2 烟花爆竹企业的危险品销毁场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65m,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
5.1.1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
5.1.3 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组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续表5.2.2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中的数字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迸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进射危险品的建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接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5.2.9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与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高不应小于35m。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2.10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临时存药洞外璧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中规定的距离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1级、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并不应小于50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并不应小于25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到规定:
1 与1.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
2 与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表5.3.6-1的要求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商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各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设计确定。
表5.3.6-1 1.1-1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表5.3.6-2 1.3级仓库与库存值班室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m)
5.4.2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续的高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4.6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并应有充足的清洗用水。
6.0.5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且单库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起过10kg。
6.0.7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
3 原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9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7.1.2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8.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本规范第8.1.2条规定者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8.2.1 1 除本规范第8.2.1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1组建筑物,均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8.2.2 1 除本规范第8.2.2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3级建筑物,均应采用现混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8.2.3 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筑物不得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危险性建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8.2.6 5 砌体承量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5 1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3 当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8.4.1 1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8m2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8.5.3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11.2.2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设计机械通风。
12.2.1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3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T4(135℃)。
6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12.2.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1区DIP21、IP6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B级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P54),灯具及控制按钮可采用增安型。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低于22区DIP22、IP54。
12.2.6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12.3.1 2 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7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表12.3.1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工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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