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28-2021: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1.5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其他工厂或设施的架空电力线路、公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运煤栈桥不应穿越厂区。
4.1.6 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民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高架火炬与相邻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续表4.1.6
注:1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爆炸作业场所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两者的较大值执行;
2 可燃气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装置或设施的规定确定;
3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规定的75%;储罐容积大于10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容积大于20000m3的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其他公路和通航江、河、海岸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 丙类装置或设施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装置或设施规定的75%;
5 对于转运站、筛分破碎室、卸煤装置、运煤栈桥,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储煤场区规定的50%,且不得低于20m;
6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丁、戊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7 煤化工工厂内各类设施与相邻工厂内专供煤化工工厂使用的储煤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5有关储煤场区的规定值增加25%,且不应小于30m;
8 液氨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应的甲、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确定;
9 储罐容积不大于10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和储罐容积不大于5000m3的浮顶、内浮顶、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括号内数值;
10 液化烃罐组与330kV~10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度且不应小于100m;
11 表中“一”表示无规定。
4.2.5 煤化工工厂内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见书后插页)。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高架火炬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注:1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应按明火确定。
2 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全厂重要设施规定的75%(火炬除外)。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规定的50%,且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大容积罐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浮顶、内浮顶罐的规定;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丙A类固定顶罐相应的防火间距规定的75%(火炬除外)。表中小于或等于1000m3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与全厂性变电所、全厂性消防水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 丙类液体不应小于7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对于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且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6 对于转运站、筛分破碎室、卸煤装置、运煤栈桥,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储煤场区规定的75%,且不应小于10m。
7 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对于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不应小于7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不应小于50%(火炬除外),且不应小于10m。
8 泵(房)不应小于7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单独设置的含油污水池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隔油池规定的75%(火炬除外)。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之外。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不应小于表中括号内数值。
11 液氨储罐不应小于乙A类固定顶储罐的规定。
12 表中“一”表示无规定。
5.1.1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水煤浆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8 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能。
7.1.6 煤储运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7.2.2 储存沸点低于45℃或真实蒸气压不小于76.6kPa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选用降温常压储罐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
7.2.3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真实蒸气压小于76.6kPa的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当甲B、乙A类液体因特殊储存要求采用固定顶罐、低压储罐和容积大于50m3的卧式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3 其他安全措施。
7.2.18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的储罐应增设泄压装置。
8.0.1 蒸气和热水管道不得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8.0.6 与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立式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储罐进出料管道应设1个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进料管道上的该切断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3 当罐根阀设置为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时,该切断阀与工艺操作阀之间的管道上不宜设置金属软管。
8.0.7 与液化烃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进出料管道距储罐最近的阀门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其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该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2 液化烃储罐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3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进出料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
8.0.8 除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外,进、出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可燃气体管道,应在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与8字盲板;储罐区边界处的隔断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9.7.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10.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0.2.3 电力电缆、通信线缆等与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或煤粉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专用线路,并应具有线路故障侦测功能;系统的线路应保障所连接设备在工作时段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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