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 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20kV或10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7.4.6 电气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N)。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PEN)导体,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9.4.5 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伸缩门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7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00m以下,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2.4.10 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线)。
13.4.6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13.7.6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14.4.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于开启状态。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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