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JGJ64-2017
1
1 总则
9
2 术语
11
3 基地和总平面
14
4 建筑设计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17
4.3 厨房区域
18
4.4 辅助区域
20
5 建筑设备
22
5.1 给水排水
22
5.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2
5.3 电气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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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33
3 基地和总平面
36
4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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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38
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43
4.3 厨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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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辅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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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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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给水排水
52
5.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2
5.3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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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3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 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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