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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明年1月起施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5


  近日,《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城市更新工作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并承担主体责任。

  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采取“留改拆”并举、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方式。对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等区域,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进行整治提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产业结构、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可以依法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建设。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涉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片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实施方案还应包括保护方案与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片区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应当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权。既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11.25 安成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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