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面科学评价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过深入各地调查研究,不久前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已正式印发。
据悉,《评价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包括评价主客体、评价标准依据、评价原则、评价内容与方式、评价时间以及结果运用等,实现对全省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做到重点突出、标准明晰。
《评价办法》明确通过采取县对乡、省市对县、省对市的多层级评价,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通过材料评价、现场评价以及分级确定抽取行政村参评比率的方式,确保评价覆盖面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合理性。每年年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对市(地)、县(市、区)评价工作。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评价办法》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本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小组或同级政府。为压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属地政府和村委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评价办法》明确要求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治理成效严重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此外,《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问题处理办法》同时印发,明确了重点督办事项、督办方式和提出问责建议情形。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10.15 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