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正向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出台,今年综合绩效优异的县(市、区)将可获得省财政1500万元的奖励。
根据《办法》,正向激励对象主要包括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中“综合绩效优异”的设区市、“综合绩效优异”的县(市、区)和培育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典型示范项目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等3个类别。其中,根据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年度考核分数排序确定前三名作为综合绩效优异的设区市;“综合绩效优异”的县(市、区)全省将表彰12个,每个设区市1个,年度考核分数排前三的设区市可增加1个;培育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典型示范项目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按典型示范项目数来确定,每个项目将表彰3个,今年典型示范项目共安排11项,全省共有33个。
《办法》明确,对于获得“综合绩效优异”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含厦门)将获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和奖励对象情况适时调整,其中,2021年度奖励标准为每个县1500万元;获得培育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典型示范项目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不含厦门),根据不同项目每个将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分类奖励。正向激励资金由获奖县(市、区)政府统筹用于本地区城乡建设品质提升相关项目支出。
据了解,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从今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超18亿元,支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同时,每年新增安排正向激励资金3亿~4亿元,用于推动各地抓好居住、交通、水环境、风貌、管理五大品质提升及十大样板工程建设。
摘自 《福建日报》 2021.08.10 记者 游笑春 通讯员 施由森 苏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