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通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降低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负担,遏制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综合考虑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工期及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等因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我省提出,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保证人向施工企业提供,应保证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在保证金额内承担支付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担保索赔取得款项
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我省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文件中单列担保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单位拟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索赔工作。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或怠于配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保函或保单原件进行核查,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或保单复印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 《南昌晚报》 2021.07.12 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