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不听劝”的车主或将受罚甚至被拖车。
草案提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障证件。
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个泊位处1万元罚款。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将被依法处罚,并可拖车。
此外,私自占压盲道,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草案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违规将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体现着社会治理的温度,也彰显着社会文明的程度。据了解,2019年11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019~2021年行动方案》,持续开展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信息交流重点领域无障碍专项建设和改造工作。截至2020年年底,共整改点位4.9万个,整改量达到2008年的6倍。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6.07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