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从明确实施范围、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流程、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支持政策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推动惠州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未立项大中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为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惠州市严格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含PPP项目)和纳入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社会投资新建建筑项目,包括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如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为优化惠州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惠州市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的工作。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名录”中抽取。各县(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服务指南和监督机制,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
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为不影响项目进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组织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但建设条件相对特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结构安全等问题)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专家论证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专家意见明确提出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一般建造方式开展建设。
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流程
为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流程监管体系,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报批报审流程,实现装配式建筑实施全过程闭环监管。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参照《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开展和配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支持政策
为促进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鼓励计划外的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建设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对《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出让用地尚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对《实施意见》实施后自愿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社会投资项目,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奖励范围仅限于社会投资住宅商品房项目,不包含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
摘自 《广东建设报》 2021.04.23 记者 刘洁 通讯员 赵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