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1条措施,以全方面优化南京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记者获悉,《意见》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委二级巡视员汪熙介绍,《意见》遵循“放管服”改革精神,紧密贴合南京建筑市场实际,共提出11条举措。记者看到,这些举措涉及招标人主体责任、信用评价评审、工程发包方式、合同履约管理等流程与多方主体,将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此外,相较于现行规定,《意见》着重在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监管体系的完善方面作了进一步探索与优化。
《意见》明确招标人依法实施招标活动的自主权利,重点是依法放开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评委数量限制,以及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同时对招标人在建立招投标内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文明工地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意见》强调全面放开资格审查方式,但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提出规模标准要求,仅限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允许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助力招标人选择有经验的队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摘自 《南京晨报》 2021.04.16 记者 聂龙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