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呼和浩特市城管局召开推进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市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为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社区管理,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城管局专项安排,受呼和浩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委托,呼和浩特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行政区划组织4支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队伍,采取抽查与案件受理相结合方式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
依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否则,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对巡查中发现的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首府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由如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准物业管理小区,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来强化对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其他的管理责任人另有详细规定。执法人员将用督促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等方式,对管理责任人落实有关规定,比如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定期维护行为等。如果上述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管理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行为予以严管重罚。
摘自 《北方新报》 2021.03.08 记者 郝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