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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技术规范,加强和规范征收评估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5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居民协商选定程序,提高了评估机构参与度,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其中,《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居民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期限由原来的15天调整为10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视为协商选定,进一步优化了居民协商选定的程序。逾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集中投票选定。征收当事人不能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通过抽签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通过以上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办法》还规定,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申请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尽量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工作程序规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供被征收人选择。

  为了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合理,《办法》还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路线、重要参数选取等事项应当统一。另外,《规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主要参数作出了统一规定。

来源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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