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日前出台《锦州市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加装条件、资金筹措等居民关心的重点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引导、简化手续”的原则,满足安全、设计、实施要求。
在实施要求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经所在楼栋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指导意见》明确,加装电梯资金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可以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争取原产权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的资金补助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
“非常满意!”在锦州市凌河区龙南小区3号楼,小区第一部加装的外挂电梯一年来运行良好,居民对此纷纷竖起大拇指。“《指导意见》出台后,小区其他楼房加装电梯的进程就更快了。”相关负责人表示。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1.22 张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