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加快返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工程已完工且入住使用,或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的,保证金可返还。
保证金的返还范围为,2005年6月至2019年10月底期间,在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缴存的保证金;2013年,我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违法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缴存的保证金。
返还保证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工程已经完工,并入住使用,根据省市关于解决遗留问题工程的相关规定,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工程已经完工,建设单位已经验收并入住使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已经自行作废,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办法》明确了返还流程,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或企业,需准备资料,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核实单》等资料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办理返还手续,可退回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摘自 《石家庄日报》 2021.01.05 记者 宋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