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其报送开业信息。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并实时更新已备案或者报送开业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要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排查管理,对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符合安全条件并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给予政策支持,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确保房屋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租等行为的整治处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有效运行,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通过平台推送。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12.30 记者 郭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