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11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20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据悉,从2006年开始我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业务,2017年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部分市结合本地实际暂停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业务。
《通知》明确,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简化和规范审批要件,优化办理流程,落实缴存证明授权要求,健全信息核实联系人制度,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尽快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
摘自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20.12.02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