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为在重庆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即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前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时,同步提交监管协议及账户信息。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通知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相关协议,不得通过隐瞒、教唆诱导、强制条款等任何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房屋租赁贷款相关业务。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其拒绝执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11.16 于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