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等9部门联手出招《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发布房源信息需展示房源核验码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4个条件——包括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提出,要规范发布房源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通知》还提出,要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网络信息平台应加强房源发布主体资格管理,包括: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
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凭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以供相关部门备查,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等。
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在“加强网签备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强化租赁登记备案,提高网签备案效率等。
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提出,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摘自 《成都日报》 2020.09.22 记者 袁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