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服务资讯>地方资讯

厦门市多措并举推动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0

  

  房地产中介机构成立党支部,以党建红色引领来提升企业使命感;悬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公示牌,避免群众在委托购房时遭遇“黑中介”;开展双随机抽查,强化行业管理。

  厦门房地产业繁荣发展,二手房交易活跃频繁,今年,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从党建引领、信用公示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创新不断,全面规范二手房市场科学、有序运行,推动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持续提升百姓幸福感、获得感,助力新一轮的文明城市创建。

  房地产中介机构成立党支部

  2020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的99岁生日。特殊的日子里,庄严的党旗下,厦门市首批3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党支部成立,党员代表在党旗下重温入党誓词,践行郑重承诺。

  在中介机构成立党支部,这在我省尚不多见。记者了解到,新成立的3家党支部分别是贝壳找房(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厦门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党支部、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党支部。

  成立党支部后,厦门链家、厦门麦田房产旗下主要门店内的党员示范岗也于当天同步设立。这些党员示范岗除了为客户提供更加规范贴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外,还将以爱心便民点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复印打印、快递收发、应急充电供应等各类公益服务。

  “设立党员示范岗后,我们的党员主动在门店亮身份,既更好地服务客户,也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厦门金色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殷涛强说,房产中介行业中,人是关键因素,以党建为抓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可以激发员工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促进诚实守信经营,提升队伍凝聚力,使党建工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他们将党建活动与门店的公益活动相结合,通过积极对接社区,组织党员开展多样化的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服务社会群众。

  目前,厦门有房地产中介门店近2000个,中介行业人员超15000人。庞大的市场,需要更有力的科学管理举措来指导、规范,而党建新模式由此探索而生。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星旦说,通过在房地产中介行业机构内建立党支部,将“红色引擎”触角延伸到中介企业的末端,充分发挥党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和辨识度,此举无疑将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企业而言是品牌再提升,对行业而言是规范经营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最终受益的将是整个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买房先看信用公示牌

  近年来,厦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高速发展,中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行业秩序日趋规范,但由于部分企业盲目追求利润、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多种因素,行业内不良执业行为仍有存在。

  通过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已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统一发放《厦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公示》牌。群众在购房咨询服务前,可以先扫描二维码,查看机构的信用公示信息,认准信用机构,避免“黑中介”的干扰。按照市住房局要求,拥有信用公示牌的机构,应将牌悬挂在显眼处方便群众辨识,未按要求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房产经纪机构,不予发放信用公示牌。

  开展专项整治双随机检查

  “不良中介机构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赚取租金差价、恶意克扣押金等违规行为,面对这些乱象,你可以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举报。”

  日前,市住房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市网信办6部门成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启动厦门市2020年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专项工作,将持续至今年11月。

  记者了解到,专项整治范围除了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外,还涵盖了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将围绕八大重点项目开展整治(详见相关链接)。

  整治以“双随机”形式抽取了3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12家住房租赁机构,并把受行政处罚、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机构,一同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目前,执法人员已检查了37家,并对存在营业执照、房源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公示信息不规范问题的机构开出了18份整改通知书。

  专项整治期间,市住房局开设举报电话,并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设立住房租赁调解中心,在办事大厅开设住房租赁纠纷调解受理窗口,接受住房租赁纠纷调解申请、行业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市民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遇到各种民事利益纠纷,如合同纠纷、拖欠租金、拖欠水电费、拒绝返还押金等,均可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相关链接

  八大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

  2.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3.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游离在监管之外。

  4.违规对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5.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资金。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8.违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摘自 《福建日报》 2020.09.09 记者 陈挺 廖丽萍

热点文章

最新文章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
100048
010-68799100
关注国标电子书库
关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关注国标平台
收藏成功!选择收藏夹

新建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