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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迎大调整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9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通知,对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5年12月出台的《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为进一步规范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程序及有关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结合该市维修资金追缴工作实际,天津市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对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材料、缴存模式、计息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部门名称、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取消了评估环节。为进一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负,取消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缴存金额有争议可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环节。鉴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且耗时较长,各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核准欠缴金额。

  取消了分期缴存维修资金模式。为进一步维护业主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取消了分期付款模式,从而降低因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无法补齐维修资金的风险,确保业主正常申请使用。

  调整有关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的办理方式中的业主表决规则进行修改,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调整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息办法。自2016年2月21日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整了计息方式。故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起息日、计息办法进行了修改,即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为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结息后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进一步完善了缴存协议。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单位缴存行为,对缴存协议进行了修改,对开发建设单位应缴存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情况的、缴存时限及分期缴存等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行为。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9.08 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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