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章七十四条内容。
据介绍,天津市常住人口1500余万人,日产生生活垃圾约1.2万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天津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条例》明确规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条例》明确了各方主体的义务。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管理责任。《条例》还规定了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义务。
根据《条例》,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7.31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