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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31

  

  如今,市民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需求正在不断延伸,城建档案在工程建设、检验质量、房屋维修及改扩建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我省提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同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馆在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依法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申请利用涉及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摘自 《南昌晚报》 2020.07.30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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