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发布不实房源信息、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等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将联手进行集中整治。
近年来,我市房产中介行业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房产中介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差;二是行业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代办服务名义捆绑收取看房费、合同网签备案费、贷款评估费、贷款服务费、产权代办费等相关费用,甚至有价格欺诈行为;三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有的房产中介为了拉客户,故意在门店或网络上发布不实房源信息,不及时撤除已成交的房源信息;个别房产中介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合作,违规开展涉房业务等。
为从源头上解决房产中介服务与收费不规范问题,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通知》,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居间服务(即通常所说的中介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界定,把原来模棱两可的代办服务项目进行梳理和归类。
居间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接受卖方或出租方房源,向买方或承租方介绍房源,陪同看房,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并及时备案,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房屋贷款、资金监管、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交接、贷款解押、依法纳税、相关公证事项以及提供交易政策、税费、贷款利率等相关咨询服务。凡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上述有关涉房手续的服务,服务费用统一归入佣金当中,即通常所说的中介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房产中介与委托方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不得再另外收取费用。
根据房产中介居间服务内容,《通知》对房产中介明码标价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房产中介应使用由我市市场监管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既便于政府部门执法检查,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如房产中介确需增减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或者自行制作明码标价公示表的,应至市场监管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同时,《通知》明确房产中介(包括借第三方名义)不得以提供银行贷款服务为由,向交易方收取贷款评估费、贷款服务费等费用。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与房产中介机构合作,违规开展涉房业务,如提供首付贷款,非法开展自我融资、自我担保、刷卡套现等金融活动,以及挪用客户购房款和“交房保证金”等交易资金进行投资等违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我市将集中开展对房产中介服务与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贷款评估、贷款服务、挪用交易资金以及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案例,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同步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摘自 《常州日报》 2020.07.17 黄子文 杨皓 周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