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设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30元,《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12月31日。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南宁市自2007年以来,每年都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知》明确,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74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30元,合计为5460元。
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摘自 《南宁日报》 2020.07.07 记者 尹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