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均需签订承诺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需要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地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是否按要求签署。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承诺书》质量承诺信息记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摘自 《河北日报》 2020.04.13 记者 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