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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施策促复工 勠力同心谋发展——陕西促进建筑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侧记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0

  

  面对疫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转变办事方式,简化办事流程,尽可能满足企业办事需求,有效统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建筑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作出积极贡献。

22条措施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

  2月15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22条措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有序分类开复工,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指导发承包双方合法合理分担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严禁“一刀切”限制企业开复工,“一企一策”科学甄别实施。要对在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补助,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用可暂缓、分批缴纳。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热充足稳定。分类推进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县城承载能力。积极做好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督促享受到2019年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的457个城镇老旧小区和165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到全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有力有序推动项目开复工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进一步优化政务审批服务,实行工程建设“不见面审批”,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邮寄办、不见面”。高质量完成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任务,建立住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如期打赢危房改造扶贫攻坚战。

开复工企业获资金补助

  为帮助企业顺利开复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对在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申请开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通知明确,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

做好做实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

  在迅速兑现资金补助、为开复工企业提供资金扶持的同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线上审批优势,做好做实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建设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等特殊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特事特办、主动服务。

  各地持续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各阶段并联审批运转顺畅。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审批,尽快实现审批结果数据共享,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系统平台互联互通。持续简化优化申报材料,进一步梳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切实列为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办理。尽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为切实推进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制提供配套支撑。

项目招投标备案实行承诺制

  直至疫情结束前,陕西省级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所有材料都将实行承诺制。企业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

  办事企业和人员可登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项目进场登记备案栏目办理相关事项。收到有效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办理工作。相应的备案结果将依法、及时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送给办事企业和人员。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提前通过咨询专线联系工作人员预约急办服务。

  在疫情结束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加强对承诺制备案的监督检查。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同时,限制或取消其在陕西省范围内组织参与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

  为有效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未复工情况,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将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据了解,3月底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项目开复工率达到90%以上,4月中旬实现全面开复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4.09 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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