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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9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出台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新建城镇居住区需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山东要求,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山东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4.08 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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