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怎么办?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由谁承担?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结算纠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因不能正常生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逐步复工情况合理计算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同时,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用于疫情防控物资费用和管理费用,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摘自 《三秦都市报》 2020.04.07 记者 王嘉 通讯员 何蓉